职工对工作地点存在异议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2023-08-31 19:21:48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也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那么,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地点发生争执时,该如何处理呢?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剖析。

【案例1】


(资料图片)

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陈女士所在公司事先没有与职工协商,便在拟定格式劳动合同文本时,将工作地点统一确定为“国内”。2023年8月11日,她到该公司应聘,经各项考核合格,公司决定录用到销售部任副经理。起初,她以为自己只是在离家不远的地方上班,没有多想便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公司于近日通知,将她调往千里之外的分公司工作。她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公司以双方对工作地点已有约定为由,要求她限期到岗,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陈女士想知道:她可以拒绝公司的安排吗?

【点评】

陈女士有权拒绝公司让她到外地上班的要求。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基于工作地点与劳动者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职业规划等紧密相关,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

本案中,公司在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在格式文本中将工作地点模糊约定为“国内”,该做法不仅回避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侵犯了求职者陈女士的知情权。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国内”对陈女士没有约束力,在陈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要求她必须到外地工作。若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陈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陈女士的遭遇提示其他劳动者:为避免日后产生争执,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精准,不应太过宽泛。

【案例2】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应按有利于职工来确定工作地点

2023年5月19日,林女士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工作地点。由于她误以为自己将来是在公司大楼内上班,加之相关人员已经给她准备好办公桌,所以,对于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没有太在意。可是,时隔三个月后,公司决定将她派往外地某县上班。

在无集体合同可参考,也无行业习惯可借鉴的情况下,林女士想知道自己是否必须服从公司这项安排?

【点评】

林女士可以拒绝公司让她到外地上班的安排。

当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若补充协商未果,该怎么处理呢?一般来说,应当适用集体合同中的对应规定。在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时,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推定或者行业习惯确定。在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时,应当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以及劳动者主要工作场所所在地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的原则来确定。

结合本案,由于林女士与公司就工作地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在无集体合同、行业习惯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基于公司当初没有释明工作地点,且在公司所在地已经为林女士准备办公桌,使其误以为自己就在公司大楼内上班,而这也是她选择公司的原因,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理解,应当确定公司所在地为林女士的工作地点。

【案例3】

工作地点变更超过一个月,应当视为合法变更

2022年6月27日,梁女士通过应聘考试被公司录用。当天,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地点为A地。一年之后,公司提出将她调整到3公里外的B地工作。梁女士虽然对此次工作地点变更有怨言,但仍勉强接受并到岗上班。时隔2个月,梁女士反悔,要求回到A地上班,而公司以工作地点已被依法变更为由拒绝。梁女士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她能否重回原工作地点上班?

【点评】

公司的做法虽有不妥但不违法,梁女士的行为应当视为已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其能否返回原工作地点上班由公司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可以变更的,前提为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工作地点,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梁女士已经接受工作地点变更并前往B地工作,且时间已经超过30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能否重回原工作地点上班完全由公司决定,个人已经没有选择权利。

(颜梅生 法官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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